| 电子商务对著作权的影响 (1)现实环境中的复制权与网络环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复制权的“数字化” (2)电子商务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 第一,电子商务中的网络作品。包括电子商务网站界面,网页设计,形象装饰,广告内容等。 第二,电子数据库的保护 著作权保护模式(汇编作品),仅限制他人以同样方式编排数据。 数据库权保护模式,禁止他人未经同意访问、使用、复制、传播。 第三,电子商务中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电子商务的运营建立在计算机程序的应用之上,支撑电子商务运营的计算机程序构成著作权的客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禁止他人未经同意使用、复制、传播。 2、电子商务对商标权的影响 (1)超链接引起的商标侵权 参考:网页制作者特意选择一些精美图片文字作为锚, 来吸引更多的点计数, 故往往出现一些锚的表里不一样的现象—直接在自己的网页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并把它连接到自己的内容上,甚至连接到“ 垃圾内容”上。这种连接行为往往构成“ 电子形式的票窃”, 是对他人商标的盗用和滥用, 属于不正当竞争, 淡化了他人商标的价值, 损害了他人商业信誉。 (2)搜索引擎引起的商标侵权 参考:雅虎、孙悟空等著名网上搜索引擎都有自己的网站源代码数据库, 把很多著名商标放入自己的库中, 吸引更多的用户。如果说超级链接引起的商标侵权是显形商标侵权, 那么搜索引擎引起的商标侵权更加隐形化了。在网站制作过程中,网主往往将他人的商标放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 这样虽然用户不能在该网页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 但是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 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与显形的商标侵权不同, 隐形使用他人商标信誉, 把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页, 虽没有直接在自己的商品上或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但至少淡化, 贬低了他人的商标,构成了新型的商标侵权。例如在美国“ 花花公子”企业诉某被告商标侵权案中该被告在其网页源代码关键词中埋置商标“playboy”但当用户以“playboy ”为主题通过搜索引擎查询原告时, 在用户获得查询结果中被告的网页总是位居原告网页之前。原告就此指控被告操纵元标记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3)域名引起的侵权 第一,域名概念及其特点 参考:域名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1)唯一性。域名具有世界唯一性,因此如果别人已经注册了您想注册的域名,你就必须换别的域名。(2)易实现性。任何企业或个人只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申请并使用域名,而且其申请过程相对于商标申请简便许多。(3)可增值性。域名的价值属于无形价值,它随着该域名网站访问人数的增加而增长的。(4)永久性。域名申请获得批准后,如果交纳使用费用就具有永久的使用权。从以上域名特征可以看出,域名并不具有传统知识产权固有的属性,如地域性和时效性,域名与商标、商号有着非常明显的差异。但由于域名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而且域名的产生往往来源于企业的商号和商标。因此,域名在法律性质上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有关的一种新的权利客体,属于广泛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第二,抢注域名纠纷及其法律后果 商标抢注与域名抢注 域名抢注代表性案例,详见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第333页 |